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
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
5.3.6-8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干式消防豎管
消防豎管內平時不充水,著火后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墻上的接口向消防豎管供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與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連接進行取水滅火的消防供水豎管,豎管的管徑一般不小于DN80,消火栓口徑應采用65mm,適用于冬季管道易被凍結的場所和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建筑。它與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的主要區別是:干式消防豎管平時管道內充水,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平時豎管內有水;前者滅火時需利用消防車加壓供水,后者滅火時主要利用系統中的消防水泵加壓供水。
7.4.1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當設置消火栓時,可采用干式消防豎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干式消防豎管宜設置在樓梯間休息平臺,且僅應配置消火栓栓口;
2干式消防豎管應設置消防車供水的接口;
3消防車供水接口應設置在首層便于消防車接近和安全的地點;
4豎管頂端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消防軟管卷盤
由閥門、輸出管路、輪輻、支撐架、搖臂、軟管及噴槍等部件組成,能在快速展開軟管的過程中噴水滅火的器材。該器材使用方便,適用于非專業人員撲救初起火,一般安裝在室內消火栓箱內,也可單獨安裝。對于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場所、火災發展迅速的場所、使用人員較多的場所和其他需要加強初起火控制與撲救的場所,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輕便消防水龍
由專用接口、水帶及噴槍組成,直接與自來水或消防供水管道連接,或火災時可快速連接到自來水或消防供水管道上充水并進行滅火的輕便滅火器材,多用于住宅建筑的戶內。
消防軟管卷盤明確了消防管道為軟管,不是水帶,是室內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有效補充,可以輸送水,干粉,泡沫等滅火劑。
輕便消防水龍是在自來水或消防供水管路上使用的,從配置上來說輕便消防水龍和消火栓水帶水槍并無區別,可以將其視為消防水帶水槍的小規格品種。